年度公用財產檢核

      
一、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機關經管財產之保管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情形,應為定期與不定期檢核;定期檢核應於每一會計年度決算
後施行,不定期檢核應視實際情況為之。

二、各機關對於財產管理應為平時檢查與定期檢核 。

三、各機關每年度至少實施財產管理檢核一次,得邀集相關單位,組成檢核小組辦理,財產管理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,負檢核之責
任,並適時對機關首長提出檢核報告及改進意見。前項檢核結果,應陳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四、如有經辦及主管人員,不依規定辦理各項資料憑證、帳卡、報表之登記,應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輕重論處,如有作業績效優良
者,應予獎勵。(即各機關得依檢核結果,辦理獎懲作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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